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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伦理

福建省儿童医院伦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医疗及研究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管理,引导和规范本机构在涉及人的生物医学及技术研究及转化应用、临床或医疗实践、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事件的伦理审查、监督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国令第7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科技部关于印发<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社〔2017〕198号)、《关于印发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21〕7号)、《国家药监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发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20年第57号)、《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局令第25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8年第34号)、《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第11号委令)、《涉及人的临床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建设指南(2020版)》和《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国卫科教发〔2023〕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及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伦理委员会的宗旨是通过对临床研究与应用项目的科学性、伦理合理性进行审查,确保受试者的尊严、安全和权益得到保护,促进生物医学研究达到科学和伦理的高标准,增强公众对临床研究的信任和支持。

第三条  伦理委员会依法在国家和所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接受政府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药监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伦理委员会名称:福建省儿童医院伦理委员会(Ethics Committee of Fujian Children’s Hospital)

第五条  伦理委员会地址:福州市横屿路966号(No.966 Hengyu Road, Fuzhou, Fujian P.R.China)

第六条  组织架构:医院伦理委员会隶属福建省儿童医院,统一受理科研、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医学实践等项目审查。伦理委员会办公室挂靠综合办。

第七条  职责:伦理委员会对本机构医务及科研人员在开展生物医学研究、医学实践和公共卫生保健活动前、过程中和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开展相应伦理审查、论证、监督和指导。其主要审查跟踪范围包括:

(一)采用物理学、化学、生物学、中医药学等方法对人的生殖、生长、发育、衰老等进行研究的活动;

(二)采用物理学、化学、生物学、中医药学、心理学等方法对人的生理、心理行为、病理现象、疾病病因和发病机制,以及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康复等进行研究的活动;

(三)采用新技术或者新产品在人体上进行试验研究的活动;

(四)采用流行病学、社会学、心理学等方法收集、记录、使用、报告或者储存有关人的涉及生命科学和医学问题的生物样本、信息数据(包括健康记录、行为等)等科学研究资料的活动。

研究伦理审查类别包括初始审查、跟踪审查和复审。伦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伦理委员会日常行政事务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权力:伦理委员会的运行必须独立于申办者、研究者,并避免任何不适当影响。伦理委员会有权批准或不批准一项临床研究,对批准的临床研究进行跟踪审查,终止或暂停已经批准的临床研究。

第九条  行政资源:医院为伦理委员会提供独立的办公室,必要的办公条件,有可利用的档案室和会议室,以满足其职能的需求。医院任命足够数量的伦理委员会秘书与工作人员,以满足伦理委员会高质量工作的需求。医院为委员、独立顾问、秘书与工作人员提供充分的培训,使其能够胜任工作。

第十条  财政资源:伦理委员会的行政经费列入医院财政预算。经费使用按照医院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可应要求公开支付给委员劳务补偿或绩效。

第三章  组建与换届

 

第十一条  委员组成:伦理委员会的委员应当从生命科学、医学、生命伦理学、法学等领域的专家和非本机构的社会人士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并且应当有不同性别的委员。

第十二条  候选委员的产生:结合有关各方的推荐并征询本人意见,形成伦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候选人应能保证参加培训,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加审查工作。

第十三条  任命的机构与程序:医院领导班子院务会负责伦理委员会委员的任命事项。伦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员名单提交医院领导班子院务会审查讨论,伦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医院正式文件的方式任命。任命文件递交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备案。接受任命的伦理委员会委员应参加GCP、研究伦理审查以及临床研究方法学方面的初始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交本人简历、资质证明文件,GCP与伦理审查培训证书;同意并签署利益冲突声明,保密承诺,并同意公开自己的姓名、职业和隶属机构,同意公开与参加伦理审查工作相关的交通、劳务等补偿。

第十四条  主任委员:医院伦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伦理委员会委员协商推举或选举产生,医院领导班子院务会任命。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审查会议,审签会议记录,审签决定文件。主任委员与其他委员之间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履行主任委员全部或部分职责。

第十五条  任期:伦理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换届:换届应考虑审查能力的发展,以及委员的专业类别。医药专业背景换届的新委员不少于1/2,应有部分委员留任,以保证伦理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

第十七条  免职:以下情况可以免去委员资格: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者;因各种原因缺席半数以上伦理审查会议者;因健康或工作调离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委员职责者;因道德行为规范与委员职责相违背(如与审查项目存在利益冲突而不主动声明),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免职程序:免职由医院伦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同意免职的票数应超过委员总数的半数。免职决定以医院正式文件的方式公布。

第十八条  替换:因委员辞职或免职,可以启动委员替换程序。根据资质、专业相当的原则增补候选替补委员;替补委员由院伦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同意票应超过委员总数的半数。当选的替补委员以医院正式文件的方式任命。

第十九条  独立顾问:如果委员专业知识不能胜任某临床研究项目的审查,或某临床研究项目的受试者与委员的社会与文化背景明显不同时,可以聘请独立顾问。独立顾问应提交本人简历、资质证明文件,签署保密承诺与利益冲突声明。独立顾问应邀对临床研究项目的某方面问题提供咨询意见,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伦理委员会主任和办公室人员:伦理委员会办公室设主任1-2名,负责伦理委员会和办公室的行政管理工作,并兼任伦理委员会委员,承担项目审查职责;办公室设副主任、秘书、工作人员若干名。伦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办公室人员由医院领导班子院务会任命。

 

第四章  运作

 

第二十一条  审查方式: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方式有会议审查,紧急会议审查,快速审查。

会议审查:伦理委员会主要的审查工作方式,伦理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可根据申报项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委员在会前预审送审项目。研究过程中出现重大或严重问题,危及受试者安全,应召开紧急会议审查。

快速审查:会议审查的补充形式,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主要适用于研究风险不大于最小风险的研究;已批准的研究方案作较小修改且不影响研究风险受益比的研究;已批准研究的跟踪审查;多机构开展的研究中,我院作为参与机构对牵头机构出具伦理审查意见的确认。通过2名委员快速审查途径先审核或审查,并给予书面意见,如意见不统一需会审决定。快速审查内容需在近期伦理委员会会议上通报。

紧急会议审查:当临床试验或研究、新技术临床应用或研究过程中出现受试者死亡或严重不良群发事件时,研究者应进行临床医学判断,并在24小时内向机构伦理委员会报告,伦理委员会接到报告后应组织专家到现场进行审查,并在72小时内给予专业组负责人和或申办者书面批复和建议。现场审查专家组织主要由机构伦理委员会成员、医疗部等相关负责人组成。程序是:事先审阅研究者提供的严重不良事件报告书,现场听取研究团队报告,进一步审阅临床资料,讨论给予建议,伦理委员会成员给予审议决议,秘书做好现场审查记录。必要时紧急召开伦理审查会议进行审议。

第二十二条  法定人数:召开伦理委员会人数不少于全体委员数的2/3;到会委员应包括医药专业、非医药专业、独立于研究实施机构之外的委员,并有不同性别的委员。

第二十三条  审查决定:送审文件齐全,申请人、独立顾问以及与研究项目存在利益冲突的委员离场,投票委员符合法定人数,按审查要素和审查要点进行充分的审查讨论后,以投票的方式作出决定;没有参与会议讨论的委员不能投票。会议以超过全体委员半数票的意见作为审查决定。会后及时(不超过5个工作日)传达审查决定或意见。研究者,或研究利益相关方对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提交复议,与伦理委员会委员和办公室沟通交流,或向医院质量管理部门申诉。

第二十四条  利益冲突管理:遵循利益冲突政策,与研究项目存在利益冲突的委员/独立顾问应主动声明并退出该项目审查的讨论和决定程序。无法回避的,应当向伦理委员会公开这种利益。伦理委员会应审查研究人员与研究项目之间的利益冲突,必要时采取限制性措施。

第二十五条  保密:伦理委员会委员/独立顾问对送审项目的文件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并签署一项保密协议,审查完成后,及时交回所有送审文件与审查材料,不得私自复制与外传。

第二十六条  协作:医院所有与受试者保护的相关部门应协同伦理委员会工作,明确各自在伦理审查和研究监管中的职责,保证本院承担的以及在本院内实施的所有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项目都提交伦理审查,受试者的健康和权益得到保护;保证开展研究中所涉及的组织机构利益冲突、委员和研究人员的个人利益冲突得到最大限度的减少或消除;有效地报告和处理违背法规与方案的情况;建立与受试者、研究者或研究利益相关方有效的沟通渠道,对其所关心的问题和诉求做出回应。

伦理委员会应建立与其他机构伦理委员会有效的沟通交流机制,协作完成多中心临床研究的伦理审查。

第二十七条  质量管理:伦理委员会接受医院质量管理部门对伦理委员会工作质量的检查评估;接受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独立的、外部的质量评估或认证。伦理委员会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伦理委员会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内向机构及执业管理部门提交如下材料,并在我国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https://61.49.19.26/organization/proOrganizationManage)登记。伦理委员会备案材料包括:

(一)人员组成名单和每位委员工作简历;

(二)伦理委员会章程;

(三)工作制度或者相关工作程序;

(四)备案的执业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机构及备案的执业登记机关更新信息。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福建省儿童医院伦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规定的“至少”“不少于”“不超过”“以上”均包含本数在内,“超过”不包含本数在内。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福建省儿童医院伦理委员会章程》(闽儿院行〔2021〕40号)同时废止。